宽恕: 36号提案通过 三振出局犯人获減刑出狱

世界日报圣地亚哥今日消息:加州選民在11月6日公投以69%比31%,壓倒性通過36號提案放寬三振出局法後,聖地牙哥縣法院11月21日以閃電速度為一名三振出局犯人減刑,使他再過幾天就得以出獄。

說是「閃電速度」不僅指提案通過才兩星期就放人,也是指21日庭訊前後不到八分鐘就結束。這名「幸運兒」是62 歲的柯利(Kenneth Corley),聖地牙哥縣高等法院法官丹尼爾森將他原本25年才能申請假釋的無期徒刑,減為15年即可申請假釋。由於他已服刑16年,完全符合出獄條件。

不要以為法官太過仁慈,輕易就讓罪犯重見天日。柯利獲釋其實出於檢方主動,而且一年前就鎖定柯利為放人第一砲,視他為洗心革面「模範」。因為他重返社會後已有工作在等他,檢方有充分信心他不會再回鍋。

所謂三振出局法是規定有兩項暴力或嚴重重罪的前科犯,如再犯一次重罪即可重判25年才能申請假釋的無期徒刑,36號提案將第三振改為暴力或嚴重重罪而非任何重罪。

在原來的三振出局法之下,即使只犯了兩項非暴力重罪,如再犯一項重罪就得付出無期徒刑慘重代價,柯利就因此在1996年10月8日被送進大牢。他因毒癮纏身,為滿足毒癮淪為竊盜。他的前「兩振」為入屋偷竊和偷竊未遂,「第三振」是持有毒品意圖販售。

加州原本三振出局法之所以規定第三振為任何重罪,主要針對已經犯過暴力重罪的罪犯。這些人惡性重大,因此只要再犯一次重罪,不管是否涉及暴力或嚴重重罪,都該送進大牢。但這種規定卻「連累」像柯利這樣曾犯兩次嚴重重罪,但未涉及暴力的罪犯。因為加州將入屋偷竊視為嚴重重罪,才使柯利這種「小偷」最後也變無期徒刑。

聖地牙哥縣地檢處一年前即和加州西方法學院(California Western School of Law)合作,尋找柯利這種判刑過重的犯人。他們發現柯利在獄中從未犯錯,並修得高中同等學力,因此鎖定他為第一位「解振」對象。聖地牙哥縣檢察長杜曼尼斯(Bonnie Dumanis)表示,放人另一關鍵是,加州西方法學院已為柯利找好住處和工作,使她有信心柯利不會再像其他犯人一樣走「旋轉門」。在柯利之後,預料將有200至300名三振犯會陸續申請減刑。

36號提案曾獲得洛杉磯縣檢察長庫利(Steve Cooley)支持,果然順利過關,如今又迅速發揮效果。不過本案還是受到加州檢察長協會(California District Attorneys Association)反對,因為放寬後固然放過像柯利這種「無辜小魚」,但仍會放掉一些「大魚」。

為爭取選民支持,36號提案對於只有再犯暴力或嚴重重罪才會第三振的規定有兩項但書。第一、如果第三次屬於特定毒品或持械犯行,仍算第三振。第二、如前兩振為殺人、強暴和猥褻兒童,仍面臨任何重罪即三振出局。

這種但書看來好像滴水不漏,其實仍有破洞。36號提案通過的受惠者將包括58歲的艾斯柯比度(Lupe Escobedo),他曾在兩年內犯下17次搶案,其中15次持械,還曾揚言要幹掉警察。他的第三振只是駕駛贓車,被判50年才能申請假釋的無期徒刑。他的前兩振無涉殺人、強暴和猥褻兒童,36號提案的通過使他可減刑為七年半。

相关英文报道:
http://www.utsandiego.com/news/2012/nov/21/first-inmate-released-under-prop-36/?print&page=all
http://voterguide.sos.ca.gov/propositions/36/arguments-rebuttals.htm